各市生態環境局、有關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49號)等文件要求,優化環評審批服務,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生態環境空間管控 (一)推進“三線一單”成果發布應用。加快編制“三線一單”成果,2020年年底前報請省政府發布實施。建立健全動態調整機制,持續做好與生態保護紅線、“十四五”規劃等最新要求的銜接調整。各市要及時發布本轄區“三線一單”成果,積極運用“三線一單”數據應用平臺,充分發揮對規劃的支撐引領作用和對項目環評的指導作用,為區域系統規劃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重大項目選址等提供依據。 (二)優化規劃環評宏觀引導。推動山東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法規盡快頒布實施,提升規劃環評效力。深化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進一步優化規劃環評管理,簡化入園項目環評編制內容。適時篩選基礎條件好、管理規范的省級以上產業園區開展試點,探索推進入園項目環評分類調整改革,促進入園項目環評進一步提質增效。 二、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審批 (三)簡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管理。對位于已完成規劃環評并落實要求的園區,且符合相關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簡化環評內容。探索園區內同一類型小微企業項目打捆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確各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單個項目不再開展環評。鼓勵各地探索“綠島”等環境治理模式,建設小微企業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或集中工藝設施,明確一個責任主體,依法開展共享設施的環評。依托相關設施的企業,其項目環評類別判定無需考慮依托設施內容。持續推進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現行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相關規定在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發布實施前繼續執行。 (四)切實減輕小微企業負擔。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生產工藝先進的小微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減少執法檢查次數或免于現場檢查,對符合免予或減輕處罰條件的小微企業依法免予或減輕處罰,加強對企業環保整改的指導和幫扶。推進環境例行監測、執法監測等數據公開,指導監督區域管理機構開展區域環境現狀評估工作,入園項目環評可直接引用公開的監測數據或區域環境現狀評估成果,環評審批部門不得要求重復開展有關現狀監測,降低環評成本。鼓勵實施常態化“網上辦”審批服務、“不見面”技術審查、“零接觸”現場踏勘,切實提升小微企業環評改革獲得感。 三、提升環評政策服務水平 (五)加強環評政策咨詢服務。通過遠程服務系統、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務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等途徑,暢通咨詢服務渠道,采用卡通動畫、短視頻、“一圖讀懂”、宣傳冊等方式加強環評知識宣傳,幫助企業準確理解環評管理要求。嚴格落實環評政策咨詢“首問負責制”,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馬上落實,涉及到其他部門的事項,及時溝通銜接并做好答復。完善環評審批“好差評”管理體系,及時對評價結果進行分析研判,推動問題解決。建立以省級技術評估單位和資深專家為主體的服務團隊,定期開展與生態環境部門、環評審批部門以及企業的座談交流和對接,研究解決環保難題。 (六)引導中介市場健康發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環評審批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嚴格監管環評中介服務市場,定期抽查轄區內環評單位質量管理等情況,及時公開環評弄虛作假查處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強化警示震懾。指導環評單位遵守明碼標價等法律規定,主動公開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自覺抵制惡意競爭、市場壟斷、超出技術能力承攬業務等行為,樹立正面榜樣,營造公平競爭、良性有序、收費規范的中介市場環境。通過技術培訓、定期座談交流等方式,提高環評服務機構專業能力水平。積極宣傳、推廣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鼓勵企業優選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環評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指定環評單位。 四、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 (七)壓實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組織開展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按要求開展環評公眾參與工作并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負責。環評單位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承擔相應責任,應建立覆蓋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確保環評文件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編制主持人應組織現場踏勘,全過程組織參與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加強統籌協調。技術評估單位和專家應嚴格按照程序和規范要求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發現環評弄虛作假行為和嚴重質量問題后及時報告,梳理問題線索并分情形提出處理依據和建議。審批和召集審查部門要推進項目環評審批和規劃環評審查標準化建設,規范決策程序,依法嚴格把關。 (八)完善環評溯源和過程監管。嚴厲打擊環評文件抄襲、關鍵內容遺漏、數據結論錯誤、編造公眾參與、降低環評等級等弄虛作假行為和嚴重質量問題,堅決杜絕越權、拆分、變相審批審查等行為。在公眾參與階段,將公開的報告書納入監管,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在環評受理過程中,強化環評文件規范性檢查,對不符合編制規范性要求的,分情況不予受理或提出補正要求;在環評審批和召集審查過程中,嚴格編制質量檢查,對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不予批準或要求重新審查,并及時移交查處,不得隱瞞、包庇。要健全節點留痕、過程可溯、責任可追的溯源機制,發現環評弄虛作假問題,及時回溯環評文件編制、評估、審批、召集審查流程,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查明盡職履責情況,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落實“雙罰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季度開展環評文件常態化復核、抽查,并對環評單位質量管理等情況開展抽查。對環評弄虛作假問題多發頻發、屢禁不止、查處不力的區域,省生態環境廳將視情采取通報、約談、區域限批等措施;問題突出的,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并對有關人員追責問責。 (九)加大環評落實情況執法力度。完善發現問題、問題移交和立案查處制度,及時將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同步倒查環評文件嚴重失實等質量問題。對于環評審批和生態環境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行為和嚴重質量問題,要及時依法依規查處到位,對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并向社會曝光;涉及規劃編制機關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性質建設單位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問題環評文件通過審批的,原審批部門應依法撤銷批復;對存在明顯過失、負有責任的審批和評估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專家,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予以通報并抄送所在單位。 (十)積極發揮信用管理震懾作用。全面落實“一處失信、全國受限”的跨地區環評失信懲戒機制,對環評文件弄虛作假負有責任的環評單位及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禁止從業、失信記分、納入“黑名單”等處罰、處理,及時將失信計分情況上傳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對環評單位和人員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提交信息情況開展抽查,對與審批部門存在利益關系以及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進行排查,推動環評信用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將執法結果信息及時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詢服務,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五、保障措施 (十一)提升隊伍能力。各級生態環境、環評審批部門要統籌考慮環評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要求,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強化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技術評估能力水平。 (十二)推動信息化建設。各級生態環境、環評審批部門要加大技術力量和必要的經費投入,按期實現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線上受理和審批,加快推進與政務服務平臺等系統的對接,避免多頭錄入。 (十三)強化社會監督。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要依法依規開展環評公眾參與,環評審批部門要嚴格落實環評信息公開要求,生態環境部門要暢通“12369”電話、網絡和微信舉報等渠道,共同打擊環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生態環境、環評審批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細化落實措施,將任務分解到位、落實到人。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嚴厲打擊環評弄虛作假行為,及時報送有關工作進展、經驗做法以及典型案例,省生態環境廳將定期調度和通報;認真貫徹《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優化小微企業環評服務,及時報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做法經驗及典型事例,省生態環境廳將予以宣傳推廣。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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