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證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投融資對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撐作用,對落實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的促進作用,對綠色低碳發展的助推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定不移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以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為導向,以政策標準體系為支撐,以模式創新和地方實踐為路徑,大力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以下簡稱氣候投融資)發展,引導和撬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進一步激發潛力、開拓市場,推動形成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引領。緊扣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促進投融資活動更好地為碳排放強度下降、碳排放達峰、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增加森林蓄積量等目標、政策和行動服務。 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氣候投融資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有效發揮金融機構和企業在模式、機制、金融工具等方面的創新主體作用。 堅持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地方實際情況,實施差異化的氣候投融資發展路徑和模式。積極營造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政策環境,推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氣候投融資的先進經驗和最佳實踐。 堅持開放合作。以開放促發展、以合作促協同,推動氣候投融資積極融入“一帶一路”建設,積極參與氣候投融資國際標準的制訂和修訂,推動中國標準在境外投資建設中的應用。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營造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政策環境,氣候投融資相關標準建設有序推進,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啟動并初見成效,氣候投融資專業研究機構不斷壯大,對外合作務實深入,資金、人才、技術等各類要素資源向氣候投融資領域初步聚集。 到2025年,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與投資、金融、產業、能源和環境等各領域政策協同高效推進,氣候投融資政策和標準體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綜合示范、項目開發、機構響應、廣泛參與的系統布局,引領構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氣候投融資合作平臺,投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資金規模明顯增加。 (四)定義和支持范圍 氣候投融資是指為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支持范圍包括減緩和適應兩個方面。 1.減緩氣候變化。包括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能源結構,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開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試點示范;控制工業、農業、廢棄物處理等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匯等。 2.適應氣候變化。包括提高農業、水資源、林業和生態系統、海洋、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等重點領域適應能力;加強適應基礎能力建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科技能力等。 二、加快構建氣候投融資政策體系 (一)強化環境經濟政策引導 推動形成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經濟政策框架體系,充分發揮環境經濟政策對于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引導作用。加快建立國家氣候投融資項目庫,挖掘高質量的低碳項目。推動建立低碳項目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的對接平臺,加強低碳領域的產融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低碳發展要求的產品和服務需求標準指引,推動低碳采購和消費,不斷培育市場和擴大需求。 (二)強化金融政策支持 完善金融監管政策,推動金融市場發展,支持和激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結合自身職能定位、發展戰略、風險偏好等因素,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對重大氣候項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氣候友好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和再融資。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推動小微企業和社會公眾參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有效防范和化解氣候投融資風險。 (三)強化各類政策協同 明確主管部門責權,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將氣候變化因素納入宏觀和行業部門產業政策制定中,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動氣候投融資相關政策與實現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中長期戰略目標及國家自主貢獻間的系統性響應,加強氣候投融資與綠色金融的政策協調配合。 三、逐步完善氣候投融資標準體系 (一)統籌推進標準體系建設 充分發揮標準對氣候投融資活動的預期引導和倒逼促進作用,加快構建需求引領、創新驅動、統籌協調、注重實效的氣候投融資標準體系。氣候投融資標準與綠色金融標準要協調一致,便利標準使用與推廣。推動氣候投融資標準國際化。 (二)制訂氣候項目標準 以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為衡量指標,與現有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和《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等相銜接,研究探索通過制訂氣候項目技術標準、發布重點支持氣候項目目錄等方式支持氣候項目投融資。推動建立氣候項目界定的第三方認證體系,鼓勵對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第三方認證。 (三)完善氣候信息披露標準 加快制訂氣候投融資項目、主體和資金的信息披露標準,推動建立企業公開承諾、信息依法公示、社會廣泛監督的氣候信息披露制度。明確氣候投融資相關政策邊界,推動氣候投融資統計指標研究,鼓勵建立氣候投融資統計監測平臺,集中管理和使用相關信息。 (四)建立氣候績效評價標準 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將環境、社會和治理等因素納入評級方法,以引導資本流向應對氣候變化等可持續發展領域。鼓勵對金融機構、企業和各地區的應對氣候變化表現進行科學評價和社會監督。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與外資進入氣候投融資領域 (一)激發社會資本的動力和活力 強化對撬動市場資金投向氣候領域的引導機制和模式設計,支持在氣候投融資中通過多種形式有效拉動和撬動社會資本,鼓勵“政銀擔”“政銀保”“銀行貸款+風險保障補償金”“稅融通”等合作模式,依法建立損失分擔、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機制,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 (二)充分發揮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穩步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建設,不斷完善碳資產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風險管控機制,逐步擴大交易主體范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機構及資本積極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有序探索運營碳期貨等衍生產品和業務。探索設立以碳減排量為項目效益量化標準的市場化碳金融投資基金。鼓勵企業和機構在投資活動中充分考量未來市場碳價格帶來的影響。 (三)引進國際資金和境外投資者 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企業在氣候投融資領域的務實合作,積極借鑒國際良好實踐和金融創新。支持境內符合條件的綠色金融資產跨境轉讓,支持離岸市場不斷豐富人民幣綠色金融產品及交易,不斷促進氣候投融資便利化。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進行氣候融資,積極探索通過主權擔保為境外融資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幣綠色海外投貸基金。支持和引導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境內的氣候投融資活動,鼓勵境外機構到境內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鼓勵境外投資者更多投資持有境內人民幣綠色金融資產,鼓勵使用人民幣作為相關活動的跨境結算貨幣。 五、引導和支持氣候投融資地方實踐 (一)開展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 按照國務院關于區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積極支持綠色金融區域試點工作。選擇實施意愿強、基礎條件較優、具有帶動作用和典型性的地方,開展以投資政策指導、強化金融支持為重點的氣候投融資試點。 (二)營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環境 鼓勵地方加強財政投入支持,不斷完善氣候投融資配套政策。支持地方制定投資負面清單抑制高碳投資,創新激勵約束機制推動企業減排,發揮碳排放標準預期引領和倒逼促進作用,指導各地做好氣候項目的儲備,進一步完善資金安排的聯動機制,為利用多種渠道融資提供良好條件,帶動低碳產業發展。 (三)鼓勵地方開展模式和工具創新 鼓勵地方圍繞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差異化的投融資模式、組織形式、服務方式和管理制度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設立特色支行(部門),或將氣候投融資作為綠色支行(部門)的重要內容。鼓勵地方建立區域性氣候投融資產業促進中心。支持地方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開展氣候投融資合作。 六、深化氣候投融資國際合作 積極推動雙邊和多邊的氣候投融資務實合作,在重點國家和地區開展第三方市場合作。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一帶一路”和“南南合作”的低碳化建設,推動氣候減緩和適應項目在境外落地。規范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的投融資活動,推動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有效防范和化解氣候風險。積極開展氣候投融資標準的研究和國際合作,推動中國標準在境外投資建設中的應用。 七、強化組織實施 各地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氣候投融資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密切合作、協同推進氣候投融資工作。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明確分工,進一步細化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確保本意見確定的各項任務及時落地見效。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0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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