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和《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鑄造產能的通知>的通知》(魯工信裝〔2019〕14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嚴禁新增鑄造產能相關工作,明確鑄造產能置換原則及程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鑄造產能置換原則 (一)新建或改造升級的高端鑄造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用于置換的鑄造產能須在各市報送的鑄造產能清單內,且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或備案。重點區域不得通過置換提高清單總產能。 (二)用于置換的產能應為已建成且能正常生產的產能,用于產能置換的設備,必須是有合法合規手續的熔煉、造型設備。實際產能根據企業熔煉、造型等關鍵環節的設備型號、產品工藝出品率、項目年時基數設計標準(GBT/51266-2017)綜合計算。實際產能小于備案設計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 (三)列入“散亂污”清單的產能、認定為“地條鋼”的產能、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四)采用產能置換方式新建或改造升級的鑄造項目(含鑄造工序),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及投資監管要求,不得采用落后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原則上應使用天然氣或電等清潔能源;所有產生顆粒物或VOCS(揮發性有機物)的工序應配備高效收集和處理裝置;企業在物料儲存、輸送等環節,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排放。 二、鑄造產能置換程序 (一)擬新建或改造升級鑄造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并提報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單位名稱、擬建項目主體設備名稱、型號、數量、造型工藝和產能核算依據,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2.退出項目所在地區、單位名稱、用于置換的設備名稱、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 (二)重點區域產能置換由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對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后,聯合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對確有必要的置換項目進行核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專家核實后符合條件的置換方案,向社會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三)非重點區域產能置換由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對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向社會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并將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四)跨市產能置換,由退出產能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對退出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核實,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公布產能出讓公告。新建項目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在新建項目投產后(當年年底前),申請更新鑄造產能清單。 (五)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的條件。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全面跟蹤擬建項目動態,認真落實事中和事后監管責任,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 (六)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但因故未能實施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征求當地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意見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止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實施。 三、有關要求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要依據產能清單從嚴審核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防止弄虛作假,消除新增產能隱患。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公告的置換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弄虛作假、不落實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違規新增產能的企業,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并提請有關方面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嚴重的地區,停止受理產能置換方案審核,并作為負面典型向全省通報。 本通知僅適用于2020年鑄造產能置換。 附件:1.鑄造產能計算方法.docx 2.山東省鑄造產能置換表.docx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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